第一条 总则
本条例为确保重点实验室设备安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而订立。
第二条 处罚规定
一、除紧急状况外;触犯下列规则者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永久不得进入重点实验室开展实验等处罚,因违规而造成仪器、设备、药品损失部分,依原价赔偿。
1. 未通知管理人员即擅自带与实验无关人员进出重点实验室。
2. 使用仪器未登记仪器状况纪录表。仪器使用后未依规定清洁及未恢复原状(可使用状态下)。
3. 未经允许擅自调整仪器常用设定。
4. 未依安全规定处理危险物品如有意外须自行负责。
5. 未经核准自行携带实验仪器进出重点实验室。
6. 使用中损坏仪器未通知管理人员,亦未登记使用记录或作出仪器异常状况说明。
7. 药品使用后未摆放至规定区域。
二、 未经同意自行使用他人实验仪器或药品;蓄意破坏仪器、设备者,暂停或永久不得进入实验。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药品损失的,依原价赔偿,涉及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若因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所损失之财物、设备必须赔偿,涉及触犯法律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执行
实验室管理人员于人员犯规当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犯规人员及其导师或主管。实验室管理人员需于发出电子邮件七个工作日后依第二条之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诉
违规人员不服处罚,需于收到电子邮件七个工作日内,至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申诉。未于申诉时间内申诉者取消申诉之权利。申诉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