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实验室安全运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研究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1. 研究人员必须遵守重点实验室安全制度,树立安全意识,主动安全防范工作,爱护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2. 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及其废液,禁止往水槽内倒入容易堵塞的杂物,水槽内禁止堆放容易飘浮的物品,保证下水道畅通。
3.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课题组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购买、贮存使用登记制度,同时在重点实验室备案,接受重点实验室的督察。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
4. 重点实验室内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不准在实验室充电动车电池。
5. 重点实验室要严禁将氢气和氧气气体钢瓶放在一起使用,并严格避免氟、氯等危险品及火种。
6. 使用明火必须严格注意安全操作,并有人看守,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热饭菜及取暖等。
7. 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致癌物,或强酸、强碱、强挥发性物质请在化学通风柜操作,不可在生物安全操作柜内操作。化学通风柜为工作台而非储物柜,用完后立即清理。
8. 不得在实验工作区内吃、喝、抽烟,以及装卸隐形眼镜和上妆。实验用的冰箱和冰库中禁止储存饮料、食物。
9. 课题研究涉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时,应在超净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防止致病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
10. 进入实验室请主动更换实验服和拖鞋。操作感染性、有毒物质时,必须戴手套、口罩或其它合适的防护服。不宜将实验衣、手套、拖鞋或其它个人防护装备穿着到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11. 实行危险微生物持有登记制度:持有对人体或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微生物时须及时向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汇报并登记,以便管理人员对其贮存和使用进行监督。
12. 细菌或真菌污染的培养基或玻璃器皿被打破后,应放置于洁净容器内,经高温消毒后再丢弃,以免污染环境。
13. 实验所用的大肠杆菌、农杆菌等菌株及相应的工程菌株(含重组质粒)需经过高温杀灭后才能丢弃。
14. 转基因植物材料不能随意丢弃,应通过焚烧处理。
15. 植物危险性病害及新病害的标本不能随意丢弃,应通过焚烧或其它针对性处理。
16.离开重点实验室时,应进行检查,务必切断或关闭水、气、空调及仪器设备的电源,并关好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