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办证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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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5-23 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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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一)办理部门;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
(二)办理依据20126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表(1份)。(可以在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网站或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提供审核)、复印件各1份以及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女方一寸相片各1张。

3、女方为流动人口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双方为流动人口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在多地居住流动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的可采取当事人承诺方式办理。

5、离婚后再婚夫妻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提供审核)和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受理→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核准、备案流程

受理流程图:

二、 办理《二孩生育证》

办理程序:

1、到女方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按审批表内容填写后到有关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女方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并签署意见;

4、到女方户籍所在城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发证。

所需材料:

1、《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双方户口簿、结婚证;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男方户口不在本辖区的要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4、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证明(医院);

5、再婚者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

6、居住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张榜公示证明;

7、女方相片(两张);

8、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证明材料(属离婚的要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再婚时所在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属丧偶的要提供有关证明;属病残的要提供病残的要提供病残鉴定通知书;属双方独生的要提供《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二孩生育证应注意的问题: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条件方可办理;

2、符合条例规定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3、二孩生育证为年度证,如年度内无生育的,于本年4月份后更换下一年度的《二孩生育证》,如现在所持的是2008年度的《二孩生育证》,就应当在200841日以后更换2009年度的生育证,更换时需要女方相片2张、审签生育证的村(居)或单位出具对象持证以来的怀孕、生育情况证明。

三、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理部门;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办理依据201261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表3份(可以在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网站或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

2、夫妻双方身份证、一家三口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提供审核)、复印件各1份;

3、一家三口2寸合影相片3张;

4、属离婚或丧偶的,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离婚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证明材料1份。

(四)办理流程: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受理并初审→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出证

(五)办理时限:符合申领条件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备案、核准、审批流程

受理流程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

1、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2、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发给不少于300元的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3、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证程序

1、到现居住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

2、按审批表内容到户口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并盖章;

3、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领取审批表(一式两份);

2、户口簿或身份证;

3、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4、已婚育龄人员需提供节育证明。

五、办理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

1、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违法生育的需县(区)级计生局出具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证明;社会抚养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小孩未上户口簿的要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计划内出生的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再婚的要附离婚判决书、协议书或其他证明;

4、属放环、结扎的要有相关证明,放环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要附有县级以上医院透环证明;

5 户口迁入地社区或单位的婚育证明。

六、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以下的独身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父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再生育、未怀孕者,由父母双方提出申请(患智力低下的,需年满39个月方可提出申请)。

二、 申办手续:

1提交申请书,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疾病情况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2、领取并填写《审批表》,父母双方凭申请书和单位证明,到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所在县(区)人口计生局领取并填写一份《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2寸三口之家近期照片1张。经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生服务所、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3、儿童体检 父母一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带孩子及孩子近期1寸照片一张,到指定医院(即:区医科大一附院保健科、区人民医院儿科、区妇幼保健院医教科、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健科),领取一份《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体检表》,到儿科门诊及专科门诊找副主任以上医师检查,按表中内容逐项检查完后(不得漏项),经两名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名,再到原领表处加盖公章。

4、上交材料及时间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即:父母双方《申请书》、《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体检表》及孩子的有关病历、检验报告单及体检报告单(包括CTX线、脑电图报告单等),以及需要父母检查或检验的结果报告单原件分别于每年的2月、6月、10月的15日前,交县(区)人口计生局并请留下联系方式。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报送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三 、鉴定时间

每年的1-10月份为鉴定材料申报、送审时间。4月份、8月份、和12月份分别为鉴定会召开时间。鉴定会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鉴定费用及携带材料

每次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200元/人,由申请者自理。鉴定时家长需带上孩子及孩子检查的CT片或核磁共振片、X线片等材料。

五 、鉴定异议

每次鉴定会后,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的意见,下发鉴定结论通知书。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咨询或申请省级再鉴定。

六、审批程序及其它事项

1、经鉴定,符合条件安排再生育的凭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到女方单位所在县(区)人口计生局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审批手续。

2经鉴定,符合条件安排再生育的需做产前诊断的家长持正常胎儿(产前诊断结论经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审核认可后,凭市人口计生委签发的《南宁市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产前诊断审核意见》,到女方单位所在县(区)人口计生局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审批手续。

3、经鉴定,目前未符合条件,暂不安排再生育的,按下发的通知书的建议,对孩子继续观察治疗,可根据孩子的病情变化提出再次鉴定。

七、 办理自愿不再生育二孩审批的手续

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书写自愿不再生二孩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写明清楚退证的原因;社区(单位)、街道办事处盖章;

2、到街道办事处或人口计生局领取自愿不再生育二孩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按表格内容到有关单位审核并盖章;

3、到原发证城区人口计生局办理退证手续。

所需材料:

1、户口本、结婚证、申请报告;

2、自愿不再生育二孩审批表;

3、原领取的《二孩生育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生育二孩的证明材料。

备注:1、西乡塘街道办事处办证时间:

每周星期一、三、五下午正常上班(特殊情况除外);

联系电话:3825250

2、西乡塘区计生局政策法规股:2383037

3、 广西农科院计生办:3248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