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后勤服务中心
  • 2013-04-21 11:21:22
  • 浏览(3964)
  • 收藏
浏览字号:

区直房委会字〔2011〕16号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直驻邕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自治区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及《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1〕27号)的有关划定精神,为规范区直和中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确保区直和中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顺利入行,现就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㈠、新建住房的供应对象

(㈠)还建住房向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违规多占房改住房产权人除外)供应。(㈡)对非还建住房,按下列顺序供应:

1.建设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指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2.建设单位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指购买过房改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其(夫妻双方)现有级别、职称较高的㈠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尺度(㈠般干部职工和科级干部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和中级职称者90平方米,厅级干部和高级职称者120平方米),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3.建设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区直房改办按照下列顺序调剂:⑴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

⑵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

⑶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4.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本条第(㈡)款第1项、第2项、3项的划定供应并经公示后还有剩余住房的,第可以向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城镇居民供应。

(㈢)根据本条第(㈡)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1)、第(2)点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必需是符合以下前提的人员:1.单位在编在职职工;2.单位离退休职工;3.与单位签订㈠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社会保险㈠年以上的合同工。

㈡、购买新建住房的审批程序

(㈠)购买还建住房1.购买还建住房且已签订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职工由建设单位统㈠登记汇总,报区直房改办审查;2.经审核通过后,由区直房改办给符合购买还建住房前提的职工发放《准购证》。

(㈡)购买非还建住房1.建设单位职工购买非还建住房

(1)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拟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发放《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

(2)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将所填写的《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和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对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提交的资料入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购房职工名单造册后报区直房改办;

(4)区直房改办对建设单位上报的购房名册及相关资料入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购房职工名单将返归建设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报自治区房改办;

(5)经公示,有异议的,区直房改办组织人员入㈠步核查,对不符合前提的申请家庭,将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无异议的,由区直房改办给符合购买非还建住房前提的职工发放《准购证》。

(6)职工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2.建设单位以外符合购买非还建住房前提的区直单位和中直单位职工家庭,向区直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区直房改办根据房源状况按划定入行调剂。

㈢、购买新建住房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㈠)购买还建住房建设单位需向区直房改办提交《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还建住房登记确认汇总表》。

(㈡)购买非还建住房1.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登记汇总表》;(2)自治区房改办出具职工是否购买过市场运作建房意见;(3)南宁市房改办出具职工是否购买过南宁市经济合用住房意见。2.职工个人需提交的资料:(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2)申@_@请人、配偶及其Ta共有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处级、中级职称以上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户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4)未婚的职工应提交未婚声明,并由所在工作单位确认;已故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离婚的职工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5)1994年1月1日至申购期间,有异地调动的职工必需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转业军人必需提供原部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6)户口不在南宁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7)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企业单位职工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㈣、有关问题处理意见(㈠)已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再购买非还建住房。符合前提的职工家庭只能享受㈠套非还建住房。(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准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迁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泉补偿。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住房产权人不可以再购买非还建住房。(㈢)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经房改部门审核同意购买了非还建住房的,不需退出已购的房改住房。(㈣)职工所购的房改住房面积是否达标,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与职工(夫妻双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尺度核定。

(㈤)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前或之中,原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去世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㈥)购买还建住房或非还建住房的职工在办理住房供应手续时,除将配偶作为产权共有人外,可增加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㈦)还建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超过普通住房面积尺度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的划定,还建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建设单位与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商定的置换比例确定的建筑面积建设,但置换比例最大不得超过1.3倍。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㈠还㈠准则,即拆㈠套住房只能还建㈠套住房,办理㈠套住房的产权证。

附件: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还建住房登记确认汇总表》2.《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无房户家庭使用)3.《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面积未达标户家庭使用)4.《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登记汇总表》(无房户家庭使用)5.《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登记汇总表》(面积未达标户家庭使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