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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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2-10 16: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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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二)更正原则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年龄不符的,当事人(监护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以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

3、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4、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干部出生日期错误的,应依据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三)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出生日期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出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迁移证、复员转业人员证件、原始人事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