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学院机动车辆出入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null
  • 2018-02-26 09:17:12
  • 浏览(3044)
  • 收藏
浏览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大院环境,保证机动车辆行驶安全、文明、畅通和停放有序,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规范行驶和停放、停车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机动车辆特指四轮机动车辆(含混合动力汽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二)办理机动车辆进出我院各类智能卡,实施进门发(验)卡、出门收(验)卡及收取相关费用。

(三)规范院内机动车辆行驶、停放和管理,对进出货运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四)处理院内机动车辆违规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院内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院内道路、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维护。

第六条计财处工作职责:

负责核发车辆收费票据及所收费用审核结算。

第三章 机动车辆进出及行驶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辆进出院大门时,应按照“一车一杆”通行(即每次车道闸栏杆升起时只能通过一辆车),后车与前车要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除院东门、南门、西门、科苑小区南门外,其他进出院的各对外门常态关闭,仅在工作需要时临时开放通行。放行时必须由安保人员查验车号,并及时报门岗处理。进出科苑小区、东高小区等独立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依照该小区物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治安保卫人员可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第十条院属公务、会议、临时公务来访、院内工程项目等车辆,按本暂行规定第六章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军车、救护、工程抢险(水、电、煤气、通讯)、垃圾清运、殡葬等特种车辆,门卫查验后放行,不收取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位)占用费。

第十二条未经院后勤管理处批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等影响我院安全和环境的机动车辆进入我院。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后勤管理处有权在院内实施必要的临时交通管制,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配合执行。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院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注意避让行人,按交通标志限速慢行(进出院门时限速5公里/小时,院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夜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在院内道路或场地进行机动车辆教学和试驾等行为。

第四章 机动车辆停放及停车位管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停车泊位由院后勤管理处根据院内场地统一划定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划定。停车位分为公务专用车位和公共车位。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挪作它用,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位标线内,车头朝外(停放道路车位的车辆车头朝前有序停放,不应影响其他机动车停放。院内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区域严禁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乘人员应爱护停车场地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因不当行为导致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停车后应关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车辆应按指定的线路行驶并按指定区域临时停放。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我院依据南宁市物价局规定收取的机动车辆停车位占用费,不含车辆保管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4〕64号)及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要求,对进入我院的机动车辆,按照政府指导价计时收取停车位占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机动车辆院内临时占用停车位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次

车型

时间

备 注

前2小时

5

6

8

10

1.不满30分钟免费。前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含30分钟免费时段),2小时之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2.小型车指9座及以下客车,2t及以下货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0座)、20座以下客车,2t以上、10t以下(含10t)货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20座)、40座以下客车,10t以上、40t以下(含40t)货车和挂车;特大型车指40座以上(含40座)客车,40t以上或车长18米以上的货车和挂车。

3.大型车、特大型车原则上不允许夜间(20:00至次日08:00)进入或在院内停放,因我院公务需要除外。

之后每小时

2元

2元

2元

2元

24小时最高限价

15元

25

30元

35

院内部机动车辆占用停车位收取费标准

车型类别

按年缴费(元/年.车)

按季缴费(元/季.车)

按月缴费(元/月.车)

备 注

住院内职工及直系亲属小型车辆

300

80

30

含租住院内的职工户

住院内职工及直系亲属中型车辆

400

100

40

指定停车位停放,大型以上车辆不办理。

院内职工住户

每户第1辆小型车辆

免收车辆停车位占用费

限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车辆,有效期1年,期满前需携带单位证明材料到院后勤处保卫一科审验

院内无住房的职工

小型车辆

外单位购房户、承租户

小型车辆

1200

320

120

其他类型车辆不办理

院属各单位公务车辆

免收车辆停车占用费

院内独立小区住户车辆

按独立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理

不与父母居住院内的

直系亲属名下车辆

原则上每车每月只能免费院内停放8天

仅限父母为本院职工的直系亲属办理


第二十三条每月收取的款项由后勤管理处汇总,上缴至计财处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取的停车位占用费主要用于院内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管理人员费用的支出。收支情况将按年度在全院公示。

第六章 车辆院内停放智能卡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院内停放智能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主体

1.本院公务车辆,以车辆所属单位为申请主体;会议、临时公务来访、院内工程项目等车辆,以会议主办单位、来访接待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办理会议卡、接待卡、工程车辆通行卡;

2.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车辆以职工为申请主体;

3.已故职工直系亲属或在本院拥有产权房的房主及其直系亲属车辆以房主为申请主体;

4.承租户及其直系亲属车辆以承租户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程序

1.填写《广西农业科学院机动车辆出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本院公务车辆由车辆管理单位(部门)填列清单并加盖公章,送后勤管理处保卫一科办理。会议、临时公务来访、院内工程项目等车辆,由相关单位(部门)申报办理。

(2)职工及直系亲属车辆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后勤管理处保卫一科办理。

(3)院外购房户车辆由房屋产权人填写《申请表》,报后勤管理处保卫一科审核办理。

(4)已故职工直系亲属车辆,由实际居住人填写《申请表》,并经院离退处审核盖章后,报后勤管理处保卫一科办理。

(5)承租户由承租人填写《申请表》,报后勤管理处保卫一科审核办理。

(6)不与父母居住院内的直系亲属名下车辆:由职工填写《申请表》,并经院离退处审核盖章后,报后勤管理处保卫一科审核办理。

2.提交材料。办理车辆智能卡需根据办卡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购房协议)原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属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的,须提供与职工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

(3)居住院外职工子女、孙子女及配偶名下车辆,须提供经父母单位审核盖章(离退休职工由离退处审实盖章)的申请表。

(4)承租户应先进行出租屋登记,提供承租协议原件,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单位购房户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进行院内购房登记备案,并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院后勤管理处有权纠正院内机动车辆违规行为,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他法规,则报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由肇事车主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一)机动车辆进出院门时,抢杆通行、操作不当造成车道闸门禁系统设施损坏的;

(二)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道路交通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损坏的。

第二十八条为了获取机动车辆院内停放优惠,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车辆优惠停放,从获取优惠之日至发现之日止,按每日最高收费标准补收违规者车位占用费,情节严重的,报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为了确保道路畅通,如有以下情形,院后勤管理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移动机动车辆至规定区域内,产生的费用或造成车辆损坏由车主承担:

(一)机动车辆停放于院内主干道、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的;

(二)机动车辆的停放阻碍其他机动车辆正常行驶或停泊的。

(三)机动车辆长期停放院内占用停车位,又无法联系车主的。

第三十条院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嫌肇事罪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维护现场。

(二)轻微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成因和各自应付责任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收费标准视我院机动车辆停放情况及物价管理部门最新的相关规定,酌情调整。

第三十二条我院定期公示机动车辆管理相关事项,接受全院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