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1〕186号
区直各单位:
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由原来每人16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费所需费用按资金原渠道解决。
三、丧葬费使用等其他事项仍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107号)执行。
四、各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