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决定,加快推进我院纳入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驻桂中央、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社保函〔2015〕174)号)和《关于做好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社保函〔2016〕13号),我院决定开展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同时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和绩效工资。
二、实施对象和时间
(一)我院在职在编职工。(不含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中的“新人新办法”人员)
(二)我院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
2014年10月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间起点。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资格和信息采集工作,在单位开始参保缴费之后,方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下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2014年10月前退休的人员。
(二)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三)2014年10月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
非初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初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核定当月25日前发放。
五、经办时间
2016年6月下旬至8月。
六、经办流程和常规业务
(一)基本流程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确认——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参保缴费——个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审核——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常规业务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基数申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七、具体操作
我院目前有11个单位独立参保缴费,分别为甘蔗所、玉米所、院本级(含重点实验室、花卉所、加工所、农经所、微生物所、葡萄所、质检所)、经作所、水稻所、信息所、资环所、植保所、生物所、园艺所、蔬菜所。但由于今年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不再批复我院内设科研机构设立独立法人,因此我院开展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目前暂以院本级名义进行,即将所有在编、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放在院本级社保编号下参保,各独立参保单位不需要单独上报材料。各部门、各单位主要任务是填报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确认表和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资格确认表主要由院人事处统筹安排填写。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现月退休费金额合计”一栏之前表格由院人事处统筹安排填写,之后的表格由各单位填报,基本信息采集表填报完成后,不用个人签名,请将电子版发送至院人事处邮箱([email protected])。院人事处会统一将各单位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自治区养老保险信息采集系统院本级系统后,再打印纸质版发放给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签名确认。
八、其他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和部署,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时间紧,任务重,涉及每位职工切身利益。个人基本信息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个人退休养老待遇的发放。虽然目前我院在编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由院人事处统筹,但也请各部门、各单位重视此项工作,务必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宣传,确保我院养老保险经办工作顺利实施。
请各部门、各单位选派2名工作人员作为此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负责人,报名表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院人事处。
联系人:黄灿,联系电话:3246424,18697999439
附件:1.关于做好驻桂中央、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2.关于做好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社保函〔2016〕1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
广西农业科学院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