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发布单位:null
  • 2017-08-08 16:16:08
  • 浏览(4006)
  • 收藏
浏览字号: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针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存在职务升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将此复函转发给大家,请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政策宣传。

2014年10月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职工退休后暂退回2014年9月起其所在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以后,执行岗位等级晋升(降低)后退休的职工,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在遵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前提下,再按照该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该调整工作受工资增长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记账利率和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影响,待以上因素确认后进行调整。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

广西农业科学院人事处
2017年8月8日